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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声波流量计计量检定规程
*章 总则
*条:为了*保超声波流量计的准*性和稳定性,保证其在工业生产中的可靠应用,制定本规程。
第二条:本规程适用于超声波流量计的计量检定工作。
第二章 计量器具要求
第三条:超声波流量计应符合国家*GB/T 18680-2002《超声波流量计通用技术条件》的要求。
第四条:计量器具应具备合格*,并且在有效期内。
第三章 检定方法
第五条:超声波流量计的检定应在检定设备的正常工作温度下进行。温度范围应符合企业*要求。
第六条:通过比较法进行超声波流量计的检定,即将待检流量计与已经检定过的*流量计进行比较。
第四章 检定结果及记录
第七条:检定合格的超声波流量计,应在其上标注“合格”字样,并注明检定日期和检定机构。
第八条:监测记录应完整、准*地记录下来,并保存一段时间用于查证。
第五章 检定周期
第九条:对于工业生产中使用的超声波流量计,应按照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定,一般不超过1年一次。
第六章 罚则
第十条:违反本规程的单位或个人,将受到相应行政处罚。
第十一条:对于故意采用虚假检定结果的行为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二条: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并代替之前的相关规定。